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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dan)任(ren)董(dong)監(jian)高的核心技術(shu)人員薪酬的歸集口徑(jing)、依(yi)據及合理性
企業管理層中擔任董監(jian)高的(de)核(he)心(xin)技(ji)術人員如(ru)研發總監(jian)等,其薪酬是(shi)否可以歸(gui)入研發費用(yong)?政(zheng)策文(wen)件是(shi)如(ru)何規定的(de)?具體(ti)分(fen)析如(ru)下: 在《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中第六條規定:本意見所稱企業研發人員,指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企業在職和外聘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其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中第三項第(五)條規定: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cong)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中第一項第(一)條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由上述政策文件規定可知(zhi),管理(li)層中從事研(yan)(yan)發(fa)(fa)管理(li)及統(tong)籌工(gong)作的人(ren)員(yuan)屬(shu)于會計中研(yan)(yan)發(fa)(fa)人(ren)員(yuan)和高企中科技人(ren)員(yuan)歸(gui)集(ji)口徑,將其薪(xin)資等計入研(yan)(yan)發(fa)(fa)費用具有(you)合理(li)性(xing)。但是在加計扣(kou)除政策中未明確提到參與研(yan)(yan)發(fa)(fa)工(gong)作的管理(li)人(ren)員(yuan),因(yin)此按照謹慎性(xing)原(yuan)則(ze)管理(li)人(ren)員(yuan)的工(gong)資等費用不可加計扣(kou)除。 另(ling)外針對擔任董監高(gao)且非研發部門的(de)核心技術人員(yuan)其薪酬(chou)(chou)是否計入(ru)研發費(fei)(fei)用(yong)的(de)情況(kuang)也有所不同。若負責統(tong)籌公司的(de)研發工(gong)作(zuo),則其薪酬(chou)(chou)可計入(ru)研發費(fei)(fei)用(yong),若主要承擔的(de)是公司的(de)日常(chang)管(guan)理工(gong)作(zuo),則基于謹慎性原則將薪酬(chou)(chou)計入(ru)管(guan)理費(fei)(fei)用(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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